网站标签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、 资阳公积金、 公积金、 公积金管理中心、 资阳公积金网站、
网站描述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下简称中心)于2003年3月成立,是直属资阳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副县级事业单位,代表资阳市人民政府统一归集、管理、运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。中心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。中心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“统一决策、统一管理、统一制度、统一核算”。下辖安岳、乐至二个管理部,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、支取、贷款等具体工作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、银行专户存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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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导 航 菜 单 首 页 机 构 职 能 中 心 简 介 机 构 职 能 领 导 分 工 科 室 职 能 业 务 网 点 政 策 法 规 国 省 政 策 地 方 政 策 通 知 公 告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网 点 缴 存 业 务 办 理 服 务 指 南 提 取 业 务 办 理 服 务 指 南 贷 款 业 务 办 理 服 务 指 南 川 渝 通 办 跨 省 通 办 下 载 中 心 互 动 交 流 疑 难 解 答 征 集 调 查 政 务 服 务 @ 国 务 院 我 来 说 全 省 住 房 公 积 金 数 字 化 发 展 现 场 服 务 指 导 组 莅 临 资 . . . 重 要 政 策 举 措 及 实 施 效 果 关 于 2 0 2 3 年 度 国 务 院 推 动 高 质 量 发 展 综 合 督 查 . . .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中 心 党 支 部 开 展 “ 悟 思 想 • 庆 七 一 ” . . . ‹ › 更 多 > > 更 多 > >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信 息 省 委 省 政 府 信 息 更 多 > > 更 多 > > 新 闻 动 态 通 知 公 告 0 4 2 8 市 委 第 四 巡 察 组 巡 察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工 作 动 员 会 召 开 0 4 1 9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2 0 2 4 年 一 季 度 业 务 运 行 情 况 0 4 0 9 资 阳 发 展 苌 睿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2 0 2 4 年 招 聘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拟 聘 用 人 员 公 示 0 4 0 9 重 庆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2 0 2 3 年 年 度 报 告 0 4 0 1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体 检 评 估 完 成 复 评 工 作 0 1 1 2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审 计 整 改 结 果 的 公 告 0 9 2 7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委 会 关 于 调 整 我 市 部 分 住 房 公 积 金 政 策 的 通 知 0 9 2 0 关 于 《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我 市 部 分 住 房 公 积 金 政 策 的 通 知 ( 征 求 意 见 稿 ) 》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的 公 告 0 7 2 1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扫 黑 除 恶 投 诉 电 话 公 告 0 7 1 3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再 交 易 房 “ 带 押 过 户 ” 办 理 流 程 的 通 知 更 多 > > 政 策 法 规 0 1 0 3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确 定 2 0 2 4 年 度 租 房 提 取 最 . . . 1 1 1 4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印 发 《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. . . 1 0 1 8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《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委 员 . . . 0 9 2 7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委 会 关 于 调 整 我 市 部 分 住 房 公 积 金 政 策 的 通 知 0 8 2 9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更 多 > > 业 务 网 点 0 7 1 2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办 理 网 点 —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窗 口 0 7 1 2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办 理 网 点 — 沱 东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窗 口 0 7 1 2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办 理 网 点 —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窗 口 0 7 1 2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办 理 网 点 — 安 岳 管 理 部 0 7 1 2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办 理 网 点 — 乐 至 管 理 部 更 多 > > 常 用 下 载 1 0 1 8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支 付 商 业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购 买 新 建 商 品 住 . . . 1 0 1 8 资 阳 市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支 付 商 品 房 购 房 首 付 款 委 托 书 ( 现 售 ) 1 0 1 8 资 阳 市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支 付 商 品 房 购 房 首 付 款 委 托 书 ( 预 售 ) 0 9 2 1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网 上 营 业 厅 使 用 协 议 书 0 9 2 1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职 工 缴 存 基 数 明 细 表 (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) 0 9 2 1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基 数 填 报 汇 总 表 (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) 更 多 > >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0 3 2 9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2 0 2 3 年 年 度 报 告 0 2 0 2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2 0 2 4 年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说 明 0 2 0 2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2 0 2 4 年 单 位 预 算 编 制 说 明 0 1 0 4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政 府 网 站 工 作 年 度 报 表 ( 2 0 2 3 年 度 ) 0 9 2 7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2 0 2 2 年 度 单 位 决 算 公 开 说 明 0 9 2 5 2 0 2 2 年 度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说 明 0 4 1 2 2 0 2 1 年 度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部 门 决 算 更 多 > > 常 见 问 题 1 1 2 3 租 房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0 7 1 4 有 哪 些 情 况 不 予 批 准 公 积 金 贷 款 0 7 1 4 如 果 辞 职 以 后 再 就 业 了 怎 么 处 理 公 积 金 0 7 1 3 正 常 退 休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0 7 1 3 购 房 申 请 提 取 的 频 次 ? 0 7 1 2 商 业 贷 款 如 何 转 公 积 金 贷 款 ? 为 您 服 务 友 情 链 接 > 安 岳 县 房 产 信 息 网 > 资 阳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> 乐 至 县 房 产 信 息 网 × C l o s e 重 要 通 知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市 本 级 机 关 办 公 场 所 搬 迁 温 馨 提 示 [ 2 0 2 3 0 7 2 7 ]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单 位 和 缴 存 职 工 : 按 照 资 阳 市 政 务 服 务 和 大 数 据 管 理 局 的 统 一 安 排 ,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市 本 级 机 关 办 公 场 所 将 于 2 0 2 3 年 7 月 3 1 日 ( 星 期 一 ) 在 资 阳 市 雁 江 区 幸 福 大 道 1 0 号 “ 资 阳 市 民 服 务 中 心 ” 新 址 正 式 办 公 。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市 本 级 机 关 新 办 公 场 所 具 体 位 置 : 二 楼 A 号 楼 2 0 3 办 公 室 0 3 — 1 3 号 房 间 。 咨 询 电 话 : 0 2 8 — 2 6 1 1 0 0 0 3 。 搬 迁 期 间 可 能 给 您 带 来 的 不 便 , 敬 请 谅 解 ! 感 谢 您 一 直 以 来 对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工 作 的 支 持 与 关 注 ! 特 别 提 示 。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2 0 2 3 年 7 月 2 7 日 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公 积 金 窗 口 迁 址 温 馨 提 示 [ 2 0 2 3 0 7 1 3 ]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单 位 和 缴 存 职 工 : 按 照 资 阳 市 政 务 服 务 和 大 数 据 管 理 局 的 统 一 安 排 , 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住 房 公 积 金 窗 口 将 于 2 0 2 3 年 7 月 3 日 ( 星 期 一 ) 在 资 阳 市 雁 江 区 幸 福 大 道 1 0 号 “ 资 阳 市 民 服 务 中 心 ” 新 址 正 式 运 行 提 供 服 务 。 住 房 公 积 金 服 务 窗 口 : 一 楼 A 号 楼 1 0 1 综 合 服 务 大 厅 0 1 — 0 7 号 窗 口 。 咨 询 电 话 : 0 2 8 — 2 6 1 1 0 0 1 2 0 2 8 2 6 1 1 1 4 8 7 。 因 搬 迁 可 能 给 您 带 来 的 不 便 , 敬 请 谅 解 ! 感 谢 您 一 直 以 来 对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工 作 的 支 持 与 关 注 ! 特 别 提 示 。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2 0 2 3 年 6 月 3 0 日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川 渝 住 房 公 积 金 两 个 无 纸 化 运 行 的 通 知 [ 2 0 2 1 1 1 1 6 ] 全 市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职 工 : 为 方 便 缴 存 职 工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, 川 渝 两 地 实 现 住 房 公 积 金 信 息 共 享 , 从 2 0 2 1 年 1 0 月 1 日 起 , 川 渝 两 地 缴 存 职 工 在 两 地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机 构 之 间 办 理 异 地 贷 款 缴 存 证 明 和 贷 款 全 部 还 清 证 明 两 项 业 务 时 , 实 行 “ 无 纸 化 ” 办 理 , 缴 存 职 工 不 再 提 供 纸 质 证 明 。 资 阳 市 新 开 办 企 业 办 理 公 积 金 缴 存 登 记 实 现 零 见 面 零 跑 腿 [ 2 0 2 1 0 6 0 1 ] 为 进 一 步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, 提 升 服 务 效 能 ,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密 切 合 作 , 将 新 开 办 企 业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单 位 开 户 登 记 纳 入 企 业 开 办 “ 一 窗 通 ” 平 台 并 联 同 步 办 理 , 实 现 企 业 设 立 登 记 与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单 位 开 户 登 记 “ 一 门 进 出 、 一 窗 受 理 、 一 套 材 料 、 一 次 采 集 、 一 网 通 办 、 一 日 办 结 ” , 新 开 办 企 业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单 位 开 户 登 记 “ 零 材 料 ” 、 “ 零 见 面 ” 、 “ 零 跑 腿 ” 。 申 请 人 通 过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“ 一 窗 通 ” 平 台 办 理 企 业 设 立 登 记 时 , 可 同 时 填 报 企 业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开 户 基 本 信 息 ,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部 门 共 享 并 认 可 “ 一 窗 通 ” 平 台 实 名 认 证 、 营 业 执 照 、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登 记 等 相 关 信 息 , 申 请 人 无 需 再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等 开 户 登 记 材 料 , 线 上 自 动 受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单 位 开 户 登 记 , 申 请 人 即 可 到 公 积 金 中 心 办 理 个 人 缴 存 业 务 。 企 业 办 理 设 立 登 记 时 未 办 理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开 户 登 记 的 ,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中 心 畅 通 线 下 办 理 渠 道 , 企 业 可 按 照 就 近 、 便 利 原 则 , 在 全 市 自 行 选 择 任 一 住 房 公 积 金 服 务 网 点 办 理 单 位 及 职 工 个 人 开 户 登 记 。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对 长 期 封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进 行 集 中 清 理 [ 2 0 2 0 0 8 1 2 ] 为 维 护 缴 存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, 规 范 个 人 账 户 管 理 ,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针 对 我 市 目 前 存 在 大 量 长 期 封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账 户 开 展 清 理 行 动 。 对 长 期 封 存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账 户 , 中 心 通 过 直 接 联 系 缴 存 职 工 本 人 或 亲 属 、 缴 存 单 位 经 办 人 员 , 通 知 缴 存 职 工 办 理 提 取 、 转 移 手 续 , 对 失 联 人 员 多 方 联 系 ,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。 上 半 年 , 办 理 销 户 提 取 3 0 0 0 余 户 , 异 地 转 移 近 7 0 0 户 。 清 理 行 动 取 得 初 步 效 果 。 以 下 四 种 个 人 账 户 封 存 的 缴 存 职 工 可 前 往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服 务 窗 口 办 理 提 取 或 转 移 手 续 。 一 、 缴 存 单 位 已 破 产 、 改 制 、 撤 销 、 解 散 的 缴 存 职 工 , 可 前 往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办 理 窗 口 办 理 销 户 提 取 手 续 ; 二 、 缴 存 职 工 个 人 账 户 封 存 后 已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, 可 前 往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办 理 窗 口 办 理 提 取 手 续 ; 三 、 缴 存 职 工 个 人 账 户 封 存 后 已 死 亡 的 由 单 位 单 位 经 办 人 协 助 死 亡 职 工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或 受 遗 赠 人 前 往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办 理 窗 口 办 理 销 户 提 取 手 续 ; 四 、 离 职 职 工 个 人 账 户 封 存 期 间 , 又 在 异 地 设 立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缴 存 账 户 的 , 可 在 公 积 金 现 缴 存 地 办 理 异 地 转 移 接 续 手 续 , 未 继 续 缴 存 的 , 办 理 封 存 手 续 满 六 个 月 后 可 前 往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办 理 窗 口 办 理 销 户 提 取 。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做 好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期 间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办 理 事 宜 的 通 知 [ 2 0 2 0 0 1 3 1 ]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单 位 和 职 工 : 根 据 《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的 肺 炎 疫 情 Ⅰ 级 响 应 措 施 的 通 知 》 ( 川 办 发 〔 2 0 2 0 〕 6 号 ) 精 神 , 为 做 好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疫 情 期 间 的 联 防 联 控 工 作 , 确 保 办 事 群 众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, 现 将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: 一 、 缴 存 单 位 办 理 公 积 金 业 务 目 前 , 我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网 上 业 务 签 约 单 位 达 9 0 % , 签 约 单 位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缴 交 、 补 缴 、 缓 缴 、 调 整 基 数 、 调 整 比 例 、 人 员 变 更 、 信 息 变 更 等 单 位 业 务 应 一 律 通 过 网 上 办 理 ; 建 议 非 签 约 单 位 可 待 疫 情 防 控 措 施 取 消 后 再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或 通 过 预 约 方 式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。 二 、 职 工 个 人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: 1 、 个 人 查 询 业 务 : 缴 存 职 工 可 通 过 中 心 网 上 业 务 大 厅 、 “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” 微 信 公 众 号 等 线 上 方 式 查 询 。 2 、 个 人 提 取 业 务 : 每 年 一 季 度 为 中 心 办 事 高 峰 期 , 办 事 人 流 密 集 , 人 员 复 杂 , 中 心 办 事 大 厅 面 积 狭 小 , 通 风 设 施 有 限 , 请 广 大 缴 存 职 工 尽 量 错 开 办 事 高 峰 和 疫 情 期 间 到 大 厅 现 场 办 理 业 务 。 确 需 疫 情 期 间 到 大 厅 现 场 办 理 的 , 缴 存 职 工 可 以 预 约 办 理 , 预 约 成 功 后 由 大 厅 工 作 人 员 统 筹 协 调 , 及 时 通 知 申 请 人 在 指 定 时 间 , 到 指 定 窗 口 办 理 。 温 馨 提 示 : 还 贷 提 取 及 离 退 休 、 离 职 提 取 可 全 年 办 理 , 购 房 提 取 等 有 时 间 限 制 的 可 延 至 疫 情 防 控 措 施 解 除 后 2 个 月 内 办 理 。 3 、 疫 情 期 间 原 则 上 暂 停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业 务 的 受 理 、 审 核 、 审 批 , 贷 款 申 请 规 定 的 购 房 合 同 备 案 时 间 或 产 权 证 取 得 时 间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有 效 到 期 时 间 在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的 , 放 宽 至 疫 情 防 控 措 施 解 除 后 3 个 月 内 有 效 。 4 、 疫 情 期 间 暂 停 受 理 个 人 自 愿 缴 存 开 户 业 务 。 三 、 加 强 疫 情 期 间 服 务 大 厅 防 疫 防 控 我 中 心 服 务 大 厅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佩 戴 口 罩 ; 凡 进 入 业 务 大 厅 办 理 公 积 金 业 务 的 各 类 人 员 , 必 须 佩 戴 口 罩 , 遵 守 服 务 大 厅 的 有 关 规 定 , 自 觉 接 受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的 引 导 和 询 问 、 体 温 检 测 等 疫 情 排 查 措 施 , 共 同 做 好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。 请 知 悉 此 事 的 同 志 相 互 转 告 , 感 谢 您 对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工 作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! 联 系 电 话 : 市 政 务 中 心 服 务 窗 口 服 务 大 厅 : 0 2 8 2 6 1 1 1 4 8 7 雁 江 区 政 务 中 心 服 务 窗 口 : 0 2 8 2 6 9 2 0 0 8 5 安 岳 管 理 部 服 务 大 厅 : 0 2 8 2 4 5 2 2 4 2 1 乐 至 管 理 部 服 务 大 厅 : 0 2 8 2 3 3 3 0 4 2 6 市 公 积 金 中 心 办 公 室 : 0 2 8 2 6 1 1 0 0 0 3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官 网 : h t t p : / / s g j j . z i y a n g . g o v . c n /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2 0 2 0 年 1 月 3 1 日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政 策 的 通 知 [ 2 0 1 9 1 0 2 4 ] 全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职 工 :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公 安 部 关 于 开 展 治 理 违 规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作 的 通 知 》 ( 建 金 〔 2 0 1 8 〕 4 6 号 ) 精 神 , 进 一 步 规 范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政 策 , 防 范 资 金 风 险 、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, 参 考 省 内 各 市 ( 州 ) 的 做 法 ,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, 经 研 究 , 决 定 调 整 部 分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政 策 ,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,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。 一 、 严 格 按 照 中 央 “ 房 子 是 用 来 住 的 , 不 是 用 来 炒 的 ” 政 策 定 位 ,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政 策 。 二 、 加 强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审 核 。 对 同 一 人 多 次 变 更 婚 姻 关 系 购 房 、 多 人 频 繁 购 买 同 一 套 住 房 、 异 地 购 房 尤 其 是 非 户 籍 地 非 缴 存 地 购 房 等 申 请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, 要 严 格 审 核 住 房 消 费 行 为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。 三 、 买 受 人 与 售 房 人 存 在 夫 妻 、 父 母 、 子 女 关 系 的 , 不 能 申 请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。 四 、 再 交 易 住 房 在 提 取 申 请 前 1 2 个 月 内 办 理 过 购 房 提 取 的 , 应 自 取 得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之 日 起 满 1 2 个 月 后 , 1 年 内 申 请 提 取 一 次 。 五 、 本 通 知 从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。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全 域 办 理 提 取 转 移 业 务 的 通 知 [ 2 0 1 9 0 5 1 5 ] 全 市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单 位 、 缴 存 职 工 : 为 进 一 步 方 便 缴 存 职 工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、 转 移 业 务 , 提 高 住 房 公 积 金 服 务 质 量 和 效 率 , 从 即 日 起 , 凡 我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职 工 , 办 理 公 积 金 提 取 业 务 和 市 内 转 移 业 务 , 可 就 近 在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任 一 服 务 窗 口 办 理 , 不 受 缴 存 地 限 制 。 即 我 市 缴 存 职 工 可 在 市 政 务 中 心 住 房 公 积 金 窗 口 、 雁 江 区 政 务 中 心 住 房 公 积 金 窗 口 、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安 岳 管 理 部 、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乐 至 管 理 部 任 一 服 务 网 点 ,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业 务 和 市 内 转 移 业 务 。 特 此 通 知 。 关 于 资 阳 市 公 积 金 新 政 实 施 的 温 馨 提 示 [ 2 0 1 9 0 4 2 6 ]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单 位 和 缴 存 人 员 : 《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管 理 办 法 》 ( 资 市 住 金 委 发 〔 2 0 1 9 〕 1 号 ) 、 《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管 理 办 法 》 ( 资 市 住 金 委 发 〔 2 0 1 9 〕 2 号 ) 、 《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》 ( 资 市 住 金 委 发 〔 2 0 1 9 〕 3 号 ) 、 《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》 ( 资 住 金 发 〔 2 0 1 9 〕 3 号 ) 四 个 文 件 将 于 2 0 1 9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, 原 《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》 ( 资 住 金 发 〔 2 0 0 7 〕 3 6 号 ) 、 《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》 ( 资 住 金 发 〔 2 0 1 2 〕 1 4 号 ) 、 《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》 ( 资 住 金 发 〔 2 0 1 2 〕 1 5 号 ) 等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。 新 政 策 执 行 时 间 以 购 房 备 案 时 间 为 准 ( 再 交 易 房 以 取 得 产 权 证 时 间 为 准 ) , 购 房 备 案 时 间 在 2 0 1 9 年 5 月 1 日 之 前 的 , 执 行 原 政 策 , 购 房 备 案 时 间 在 2 0 1 9 年 5 月 1 日 之 后 的 , 执 行 新 政 策 。 特 此 提 示 。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严 厉 打 击 骗 提 骗 贷 住 房 公 积 金 行 为 的 通 告 [ 2 0 1 8 0 9 0 3 ]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单 位 和 缴 存 职 工 : 近 期 ,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相 继 发 现 查 处 多 起 利 用 虚 假 购 房 合 同 、 虚 假 银 行 借 款 合 同 、 虚 假 票 据 、 虚 假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、 虚 假 婚 姻 信 息 等 资 料 , 骗 提 骗 贷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行 为 。 为 维 护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秩 序 , 有 效 防 范 住 房 公 积 金 资 金 风 险 , 保 障 缴 存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, 根 据 《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》 和 中 央 、 省 、 市 关 于 开 展 扫 黑 除 恶 专 项 斗 争 等 相 关 规 定 , 现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、 严 厉 打 击 骗 提 骗 贷 住 房 公 积 金 行 为 的 有 关 事 项 通 告 如 下 : 一 、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从 未 委 托 任 何 中 介 机 构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和 贷 款 等 业 务 , 请 广 大 缴 存 职 工 切 勿 轻 信 不 法 中 介 的 宣 传 。 积 极 监 督 、 举 报 制 造 虚 假 证 明 材 料 牟 利 的 不 法 中 介 机 构 , 共 同 维 护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的 良 好 秩 序 。 二 、 缴 存 职 工 应 当 用 真 实 的 住 房 消 费 行 为 和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或 贷 款 。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对 证 明 材 料 有 疑 义 的 , 有 权 在 调 查 核 实 后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提 取 或 贷 款 的 决 定 。 向 本 市 有 关 部 门 核 实 情 况 的 , 调 查 核 实 时 间 不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, 向 省 内 其 它 市 ( 州 ) 有 关 部 门 核 实 情 况 的 , 调 查 核 实 时 间 不 超 过 1 0 个 工 作 日 , 向 省 外 有 关 部 门 核 实 情 况 的 , 调 查 核 实 时 间 不 超 过 3 0 个 工 作 日 。 三 、 缴 存 职 工 骗 提 骗 贷 住 房 公 积 金 , 按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: 1 、 当 场 没 收 虚 假 申 报 材 料 。 2 、 限 期 退 回 骗 提 骗 贷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。 3 、 骗 提 骗 贷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职 工 个 人 信 息 和 骗 提 骗 贷 住 房 公 积 金 行 为 记 入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业 务 管 理 系 统 , 5 年 内 不 受 理 其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和 贷 款 申 请 。 4 、 向 征 信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职 工 骗 提 骗 贷 住 房 公 积 金 信 息 。 在 资 阳 公 积 金 网 站 公 布 骗 提 骗 贷 职 工 信 息 。 5 、 属 党 政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国 有 企 业 的 职 工 , 同 时 向 其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纪 检 部 门 报 送 其 骗 提 骗 贷 住 房 公 积 金 信 息 。 6 、 缴 存 职 工 骗 取 骗 贷 公 积 金 情 节 严 重 、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, 报 请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查 处 。 四 、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、 徇 私 舞 弊 , 帮 助 缴 存 职 工 骗 提 骗 贷 住 房 公 积 金 或 不 按 相 关 规 定 程 序 处 理 , 侵 害 缴 存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, 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、 政 纪 处 分 。 五 、 对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、 协 助 缴 存 职 工 骗 提 骗 贷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,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依 法 通 过 门 户 网 站 、 互 联 网 对 外 公 布 。 对 提 供 虚 假 购 房 合 同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或 销 售 企 业 , 暂 停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合 作 关 系 , 同 时 通 报 市 、 县 房 地 产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。 六 、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和 个 人 不 得 为 缴 存 职 工 违 规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或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提 供 便 利 。 对 伪 造 证 件 、 合 同 、 发 票 牟 利 的 中 介 机 构 和 个 人 , 将 报 请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查 处 。 特 此 通 告 。 公 告 [ 2 0 1 8 0 8 3 0 ]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扫 黑 除 恶 投 诉 电 话 : 0 2 8 2 6 1 1 0 0 0 3 电 话 投 诉 受 理 时 间 : 工 作 日 上 午 8 ︰ 3 0 1 2 ︰ 0 0 , 下 午 2 ︰ 3 0 6 ︰ 0 0 接 听 电 话 人 员 : 郭 志 强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使 用 新 政 将 于 6 月 1 5 日 起 实 施 [ 2 0 1 8 0 6 0 4 ]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“ 房 子 是 用 来 住 的 , 不 是 用 来 炒 的 ” 精 神 , 按 照 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公 安 部 关 于 开 展 治 理 违 规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作 的 通 知 》 ( 建 金 〔 2 0 1 8 〕 4 6 号 ) 和 《 四 川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住 房 公 积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防 控 的 通 知 》 ( 川 建 金 发 〔 2 0 1 8 〕 6 8 号 ) 的 要 求 , 规 范 住 房 公 积 金 使 用 , 防 范 资 金 风 险 , 保 证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稳 健 运 行 , 依 法 维 护 缴 存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,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定 了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使 用 政 策 的 通 知 》 ( 资 住 金 委 发 〔 2 0 1 8 〕 1 号 ) , 并 将 于 2 0 1 8 年 6 月 1 5 日 起 正 式 实 施 。 新 政 调 整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: ( 一 ) 优 先 支 持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支 付 房 租 , 提 取 次 数 由 每 年 2 次 增 加 到 4 次 。 ( 二 ) 重 点 支 持 购 买 首 套 普 通 住 房 和 第 二 套 改 善 性 住 房 : 1 、 公 积 金 提 取 和 贷 款 的 购 房 地 须 为 户 籍 地 和 缴 存 地 。 2 、 缴 存 人 与 非 配 偶 或 非 直 系 亲 属 共 同 购 房 , 不 能 提 取 使 用 公 积 金 。 3 、 在 本 市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、 户 籍 在 省 外 的 缴 存 人 , 回 户 籍 所 在 地 购 房 , 须 取 得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和 纳 税 发 票 后 才 能 申 请 一 次 性 购 房 提 取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。 4 、 同 一 套 住 房 执 行 “ 二 选 一 ” 政 策 , 有 住 房 贷 款 余 额 且 提 取 公 积 金 偿 还 住 房 贷 款 本 息 的 职 工 , 再 购 房 不 能 以 该 套 住 房 申 请 提 取 公 积 金 。 5 、 申 请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或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, 必 须 是 缴 存 人 或 配 偶 发 生 住 房 消 费 行 为 。 ( 三 ) 规 范 偿 还 住 房 贷 款 本 息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: 1 、 借 款 人 可 签 订 委 托 按 年 提 取 协 议 进 行 委 托 按 年 提 取 。 按 期 偿 还 住 房 贷 款 本 息 或 提 前 偿 还 住 房 贷 款 本 息 个 人 账 户 应 至 少 保 留 最 近 六 个 月 的 缴 存 余 额 。 3 、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未 结 清 , 借 款 人 及 配 偶 工 作 调 动 、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或 离 休 退 休 等 , 先 办 理 个 人 账 户 封 存 , 不 得 办 理 销 户 提 取 或 异 地 转 移 , 封 存 期 间 , 因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, 个 人 账 户 应 保 留 不 低 于 最 近 六 个 月 的 缴 存 余 额 。 4 、 缴 存 人 为 他 人 提 供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担 保 , 被 担 保 人 未 结 清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本 息 期 间 , 担 保 人 不 得 提 取 本 人 及 配 偶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。 ( 四 ) 加 强 提 取 审 核 , 防 止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炒 房 投 机 : 1 、 禁 止 一 年 内 以 多 种 住 房 消 费 方 式 、 多 次 申 请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, 且 房 租 提 取 、 住 房 公 积 金 还 贷 提 取 优 先 。 2 、 对 同 一 人 多 次 变 更 婚 姻 关 系 购 房 、 多 人 频 繁 买 卖 同 一 套 住 房 、 异 地 购 房 等 申 请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, 要 严 格 审 核 住 房 消 费 行 为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。 ( 五 ) 加 强 住 房 公 积 金 销 户 提 取 管 理 , 严 厉 打 击 违 规 提 取 , 严 肃 依 法 惩 治 。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委 托 按 年 提 取 有 关 问 题 的 解 释 [ 2 0 1 8 0 1 0 8 ]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委 托 按 年 提 取 有 关 问 题 的 解 释 一 、 主 借 款 人 签 约 银 行 卡 原 则 上 应 为 还 贷 扣 款 银 行 卡 , 若 还 贷 扣 款 银 行 卡 非 一 类 银 行 卡 , 可 提 供 本 人 本 地 工 、 农 、 中 、 建 一 类 银 行 储 蓄 卡 。 二 、 委 托 按 年 提 取 , 夫 妻 双 方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各 自 均 需 保 留 最 近 六 个 月 的 余 额 。 三 、 委 托 按 年 提 取 顺 序 为 : 先 从 主 借 款 人 账 户 余 额 中 支 取 , 不 足 部 分 再 从 配 偶 账 户 余 额 支 取 , 并 分 别 转 入 夫 妻 双 方 各 自 签 约 银 行 储 蓄 卡 。 四 、 新 增 贷 款 以 贷 款 发 放 月 的 次 月 为 按 年 委 托 提 取 执 行 月 份 , 如 2 0 1 8 年 1 月 发 放 的 贷 款 , 2 0 1 9 年 2 月 为 按 年 委 托 提 取 执 行 月 , 中 心 将 在 2 0 1 9 年 2 月 自 动 将 2 0 1 8 年 2 月 至 2 0 1 9 年 1 月 的 还 款 额 从 借 款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中 转 入 借 款 人 签 约 银 行 卡 , 以 后 年 度 以 此 类 推 。 五 、 2 0 1 8 年 办 理 提 取 上 年 还 贷 , 提 取 额 度 为 2 0 1 7 年 1 月 至 1 2 月 止 的 还 贷 额 。 六 、 存 量 贷 款 签 订 委 托 按 年 提 取 协 议 , 委 托 提 取 执 行 月 为 贷 款 发 放 月 的 次 月 ( 包 括 实 行 定 日 还 款 的 贷 款 ) 。 七 、 存 量 贷 款 签 约 用 户 转 款 方 式 : 1 、 签 约 日 在 执 行 月 份 之 前 的 , 2 0 1 8 年 再 提 取 一 次 2 0 1 8 年 1 月 至 贷 款 发 放 月 的 还 款 额 。 例 如 : 2 0 1 8 年 1 月 签 约 , 签 约 还 款 执 行 月 份 为 4 月 的 , 中 心 将 在 2 0 1 8 年 4 月 自 动 为 借 款 人 提 取 2 0 1 8 年 1 月 至 2 0 1 8 年 3 月 的 还 款 额 , 并 转 入 借 款 人 签 约 银 行 卡 。 2 、 签 约 日 在 执 行 月 份 之 后 的 , 2 0 1 9 年 执 行 委 托 按 年 提 取 时 , 2 0 1 9 年 提 取 额 为 借 款 人 2 0 1 8 年 1 月 至 2 0 1 9 年 借 款 发 放 月 的 还 款 额 。 例 如 : 签 约 按 年 提 取 执 行 月 为 3 月 , 签 约 月 为 6 月 , 2 0 1 9 年 按 年 提 取 时 , 提 取 额 为 2 0 1 8 年 1 月 至 2 0 1 9 年 2 月 的 还 款 额 。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调 整 住 房 公 积 金 使 用 相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[ 2 0 1 7 1 0 1 6 ]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调 整 住 房 公 积 金 使 用 相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单 位 、 缴 存 职 工 : 为 进 一 步 防 范 住 房 公 积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, 确 保 住 房 公 积 金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,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, 经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委 会 四 届 二 次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, 决 定 对 我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使 用 相 关 政 策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。 现 将 我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使 用 相 关 政 策 调 整 有 关 情 况 通 知 如 下 : 1 . 调 整 最 高 贷 款 额 。 本 市 职 工 家 庭 夫 妻 双 方 都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, 单 笔 最 高 贷 款 额 度 为 4 5 万 元 , 单 方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, 单 笔 最 高 贷 款 额 度 为 3 5 万 元 ; 异 地 缴 存 职 工 单 笔 最 高 贷 款 额 度 为 3 0 万 元 。 2 . 实 行 存 贷 挂 钩 机 制 。 首 次 申 请 贷 款 最 高 贷 款 额 度 不 超 过 职 工 家 庭 个 人 账 户 缴 存 余 额 的 3 5 倍 , 再 次 申 请 贷 款 最 高 贷 款 额 度 不 超 过 职 工 家 庭 个 人 账 户 缴 存 余 额 的 2 5 倍 。 3 . 实 行 差 别 化 贷 款 政 策 。 缴 存 职 工 家 庭 首 次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, 最 低 首 付 比 例 为 2 0 % , 贷 款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购 房 款 的 8 0 % ; 缴 存 职 工 家 庭 购 买 改 善 性 住 房 , 再 次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, 首 付 比 例 不 低 于 3 0 % , 贷 款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购 房 款 的 7 0 % , 利 率 上 浮 1 0 % ; 不 受 理 缴 存 职 工 家 庭 第 三 次 及 以 上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申 请 。 4 . 调 整 提 取 、 贷 款 申 请 时 限 。 提 取 、 贷 款 申 请 时 限 为 购 房 合 同 备 案 一 年 内 。 对 购 房 合 同 备 案 时 间 超 过 1 2 个 月 、 再 交 易 房 ( 二 手 房 ) 取 得 产 权 证 超 过 1 2 个 月 的 不 受 理 提 取 和 贷 款 申 请 。 5 . 调 整 贷 款 最 长 期 限 。 个 人 贷 款 最 长 年 限 3 0 年 且 不 超 过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,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处 级 女 干 部 和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女 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超 过 6 0 周 岁 。 6 . 实 行 “ 提 取 、 贷 款 二 选 一 ” 政 策 。 同 一 套 住 房 申 请 办 理 一 次 性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余 额 支 付 购 房 款 的 , 不 得 再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; 申 请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的 , 不 得 再 申 请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余 额 支 付 购 房 款 , 以 后 可 申 请 按 年 提 取 归 还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本 息 。 7 . 规 范 家 庭 代 际 间 互 助 政 策 。 贷 款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缴 存 职 工 且 为 所 购 房 产 权 人 。 缴 存 职 工 为 父 母 、 子 女 购 房 ( 产 权 人 为 其 父 母 、 子 女 ) , 可 以 申 请 提 取 本 人 、 配 偶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但 不 得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。 缴 存 人 使 用 公 积 金 贷 款 购 房 , 可 以 在 提 交 贷 款 申 请 后 再 申 请 提 取 父 母 、 子 女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抵 减 贷 款 额 。 8 . 规 范 异 地 公 积 金 贷 款 。 异 地 缴 存 职 工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, 夫 妻 双 方 中 须 有 一 方 户 籍 在 资 阳 辖 区 内 , 且 所 购 自 住 住 房 在 资 阳 辖 区 内 。 9 . 严 格 提 取 使 用 政 策 。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主 要 用 于 购 建 、 大 修 、 租 赁 自 住 住 房 , 严 格 非 住 房 消 费 类 提 取 。 缴 存 职 工 因 归 还 住 房 贷 款 本 息 提 取 公 积 金 , 个 人 账 户 应 至 少 保 留 六 个 月 的 缴 存 余 额 。 1 0 . 本 通 知 自 2 0 1 7 年 1 2 月 1 日 起 执 行 , 以 公 积 金 中 心 业 务 受 理 时 间 为 准 , 2 0 1 7 年 1 1 月 3 0 日 前 受 理 的 业 务 按 原 政 策 执 行 , 2 0 1 7 年 1 2 月 1 日 后 受 理 的 业 务 的 按 新 政 策 执 行 。 1 1 . 本 通 知 由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。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2 0 1 7 年 1 0 月 1 3 日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通 知 [ 2 0 1 7 0 6 2 6 ]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单 位 和 职 工 : 为 确 保 2 0 1 6 2 0 1 7 年 度 全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年 度 结 息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, 保 障 全 市 缴 存 职 工 的 切 身 利 益 , 2 0 1 7 年 7 月 3 日 ( 星 期 一 ) 至 2 0 1 7 年 7 月 7 日 ( 星 期 五 ) 暂 停 办 理 所 有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。 由 此 给 您 带 来 的 不 便 , 敬 请 谅 解 。 谢 谢 合 作 , 请 相 互 转 告 。 特 此 通 知 。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公 告 [ 2 0 1 7 0 2 1 4 ]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网 厅 和 微 信 公 众 号 查 询 功 能 已 经 开 通 , 原 有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查 询 模 块 将 于 2 0 1 7 年 2 月 2 0 日 关 闭 查 询 通 道 。 请 各 缴 存 职 工 注 册 网 厅 或 者 关 注 微 信 公 众 号 查 询 。 注 册 指 南 参 见 h t t p : / / s g j j . z i y a n g . g o v . c n / h t m l / a n n o u n c e / 2 0 1 7 / 0 1 1 9 / 6 7 8 . h t m l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通 告 [ 2 0 1 7 0 1 1 9 ]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职 工 :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微 信 公 众 号 已 经 开 通 , 通 过 关 注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微 信 公 众 号 , 你 就 可 以 了 解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的 政 策 、 动 态 。 缴 存 职 工 通 过 注 册 成 为 中 心 用 户 后 就 可 以 随 时 实 时 查 询 公 积 金 账 户 情 况 、 公 积 金 贷 款 情 况 , 注 册 成 功 的 用 户 自 动 成 为 住 房 公 积 金 网 上 营 业 厅 用 户 , 登 录 即 可 办 理 网 上 营 业 厅 的 相 关 业 务 。 你 可 以 通 过 搜 索 公 众 号 “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” 关 注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微 信 公 众 号 , 也 可 以 用 手 机 扫 描 下 方 的 二 维 码 , 进 入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微 信 公 众 号 , 注 册 后 就 可 以 自 由 轻 松 办 理 各 项 公 积 金 自 助 业 务 。 注 册 指 南 : 点 击 进 入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公 众 微 信 号 , 点 击 微 账 户 。 点 击 我 的 账 户 进 入 登 录 界 面 。 点 击 用 户 注 册 进 入 注 册 界 面 。 按 要 求 填 写 个 人 信 息 后 获 取 手 机 验 证 码 , 点 击 注 册 , 提 示 注 册 成 功 后 输 入 手 机 号 或 身 份 证 号 填 写 密 码 登 录 即 可 。 同 时 你 也 注 册 成 为 网 厅 个 人 用 户 , 用 户 名 是 你 的 身 份 证 号 , 密 码 为 你 刚 才 设 置 的 密 码 即 可 进 入 网 厅 。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2 0 1 7 年 1 月 1 8 日 关 闭 关 闭 c 扫 描 关 注 微 信 公 众 号 主 办 : 资 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地 址 : 资 阳 市 雁 江 区 幸 福 大 道 三 段 1 0 号 资 阳 市 民 服 务 中 心 A 号 楼 2 楼 2 0 3 号 联 系 电 话 : 0 2 8 2 6 1 1 0 0 0 3 蜀 I C P 备 0 9 0 1 2 4 0 7 号 4 川 公 网 安 备 5 1 2 0 0 2 0 2 0 0 0 0 6 4 号 网 站 标 识 码 : 5 1 2 0 0 0 0 0 3 6 网 站 访 问 总 量 : 今 日 访 问 量 : 技 术 支 持 : 四 川 三 德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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