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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 租 期 是 下 个 月 1 号 才 生 效 的 一 、 房 子 未 到 期 退 租 , 押 金 退 吗 1 、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中 , 如 果 解 除 合 同 , 押 金 是 否 退 还 , 需 要 根 据 情 况 分 析 。 分 别 是 : ( 1 ) 承 租 人 与 出 租 人 协 商 解 除 租 赁 合 同 , 押 金 的 退 还 以 双 方 协 议 为 准 ; ( 2 ) 出 租 人 违 约 , 导 致 承 租 人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, 押 金 需 要 返 还 , 并 由 出 租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; ( 3 ) 承 租 人 违 约 , 导 致 出 租 人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, 承 租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, 押 金 需 要 返 还 。 2 、 法 律 依 据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第 七 百 一 十 一 条 承 租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的 方 法 或 者 未 根 据 租 赁 物 的 性 质 使 用 租 赁 物 , 致 使 租 赁 物 受 到 损 失 的 , 出 租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并 请 求 赔 偿 损 失 。 二 、 租 房 到 期 不 退 押 金 怎 么 办 l 、 如 果 租 赁 合 同 没 有 明 确 押 金 的 性 质 或 规 则 , 则 押 金 作 为 租 赁 预 付 款 处 理 , 无 论 如 何 都 要 返 还 的 ; 2 、 当 事 人 交 付 留 置 金 、 担 保 金 、 保 证 金 、 订 约 金 、 押 金 或 者 订 金 等 , 但 没 有 约 定 定 金 性 质 的 , 当 事 人 主 张 定 金 权 利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; 3 、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, 房 东 应 于 租 赁 关 系 消 除 且 租 客 迁 空 、 点 清 并 付 清 所 有 应 付 费 用 后 的 当 天 将 租 房 押 金 全 额 无 息 退 还 租 客 ; 4 、 租 房 期 间 有 财 产 损 失 可 以 相 目 应 扣 除 押 金 , 押 金 在 扣 除 财 物 损 失 后 应 该 退 还 ; 5 、 在 投 有 明 确 约 定 押 金 性 质 的 情 况 下 , 押 金 的 作 用 是 为 房 屋 及 屋 内 财 产 设 定 的 一 个 担 保 , 租 赁 期 间 如 造 成 出 租 人 房 屋 及 室 内 设 施 的 财 产 损 失 则 从 押 金 里 扣 除 ; 6 、 如 投 有 造 成 损 失 则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时 应 予 退 还 ; 7 、 租 房 押 金 不 退 的 问 题 可 以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, 如 协 商 不 成 , 可 以 收 集 证 据 , 向 法 院 起 诉 。 股 东 是 香 港 的 公 司 怎 么 送 文 件 ? 注 册 香 港 公 司 的 流 程 为 : 1 . 确 定 注 册 公 司 的 中 英 文 名 称 、 注 册 资 本 、 确 定 公 司 董 事 及 股 东 人 选 和 股 份 分 配 比 例 。 2 . 提 交 公 司 名 称 进 行 查 册 , 确 定 公 司 名 称 是 否 可 以 注 册 。 3 . 携 带 相 关 证 件 , 到 工 商 局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正 、 副 本 。 法 律 依 据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》 第 七 条 营 业 执 照 依 法 设 立 的 公 司 ,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发 给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。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日 期 为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。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应 当 载 明 公 司 的 名 称 、 住 所 、 注 册 资 本 、 经 营 范 围 、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等 事 项 。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记 载 的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, 公 司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,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换 发 营 业 执 照 。 拍 卖 艺 术 , 要 压 金 ? 一 般 看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本 人 因 在 深 圳 市 水 果 店 铺 买 水 果 , $ 6 0 元 买 了 3 个 烂 到 岀 水 的 水 蜜 桃 法 律 分 析 : 消 费 者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卖 家 退 换 货 以 及 赔 偿 损 失 , 或 者 请 求 消 费 者 协 会 组 织 调 解 、 损 失 严 重 的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购 买 的 水 果 损 坏 量 比 较 大 , 通 常 卖 家 会 重 新 发 货 , 或 者 争 取 买 家 的 意 见 进 行 退 款 。 通 常 情 况 下 , 卖 家 不 会 对 这 种 情 况 不 处 理 的 。 法 律 依 据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》 第 六 十 八 条 : 消 费 者 通 过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购 买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,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, 可 以 向 销 售 者 或 者 服 务 者 要 求 赔 偿 。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提 供 者 作 出 更 有 利 于 消 费 者 的 承 诺 的 , 应 当 履 行 承 诺 。 消 费 者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卖 家 退 换 货 以 及 赔 偿 损 失 , 或 者 请 求 消 费 者 协 会 组 织 调 解 、 损 失 严 重 的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九 龙 坡 区 法 律 咨 询 你 要 解 决 什 么 问 题 呢 , 具 体 怎 么 回 事 是 香 港 律 师 吗 ? 法 律 分 析 : 需 要 去 到 香 港 起 诉 。 香 港 人 在 内 地 的 话 , 可 以 直 接 在 当 地 起 诉 。 法 律 依 据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公 民 提 起 的 民 事 诉 讼 , 由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; 被 告 住 所 地 与 经 常 居 住 地 不 一 致 的 , 由 经 常 居 住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。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起 的 民 事 诉 讼 , 由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。 同 一 诉 讼 的 几 个 被 告 住 所 地 、 经 常 居 住 地 在 两 个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辖 区 的 , 各 该 人 民 法 院 都 有 管 辖 权 。 九 龙 坡 区 律 师 在 线 解 答 多 少 钱 费 用 法 律 分 析 : 要 多 少 律 师 费 ,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进 行 协 商 确 定 , 所 以 具 体 的 数 额 , 请 自 行 与 律 师 协 商 。 一 、 按 计 时 收 费 方 式 收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: 2 0 0 3 0 0 0 元 / 小 时 。 二 、 按 计 件 收 费 方 式 收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法 律 依 据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》 第 四 十 二 条 律 师 、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履 行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, 为 受 援 人 提 供 符 合 标 准 的 法 律 服 务 , 维 护 受 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在 国 外 建 立 类 似 投 资 的 平 台 , 钱 在 香 港 转 不 出 来 了 , 被 骗 了 , 在 国 内 网 上 投 资 被 骗 应 该 首 先 去 报 警 。 第 一 件 事 是 报 警 。 第 二 件 事 , 就 是 保 存 证 据 , 联 系 律 师 。 把 聊 天 记 录 以 及 转 账 记 录 都 保 存 好 , 还 有 存 在 手 机 联 系 方 式 等 等 , 这 都 是 证 据 。 有 的 是 境 内 诈 骗 的 , 假 如 是 披 着 投 资 的 的 合 法 外 衣 , 这 种 情 况 下 , 存 在 有 利 的 证 据 , 律 师 是 能 起 到 作 用 的 。 很 多 是 可 以 通 过 起 诉 , 或 者 和 解 来 追 回 款 项 。 当 然 , 也 有 些 是 境 外 诈 骗 的 , 找 不 到 人 这 种 的 另 做 打 算 。 法 律 依 据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条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, 使 用 诈 骗 方 法 非 法 集 资 , 数 额 较 大 的 ,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, 并 处 罚 金 ;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, 处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, 并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。 单 位 犯 前 款 罪 的 ,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,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,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。 第 一 百 九 十 七 条 使 用 伪 造 、 变 造 的 国 库 券 或 者 国 家 发 行 的 其 他 有 价 证 券 , 进 行 诈 骗 活 动 , 数 额 较 大 的 ,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, 并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;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,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,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;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,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,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。 X 电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有 内 部 交 易 中 心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注 册 码 交 易 吗 法 律 分 析 : 申 请 商 品 条 码 , 需 依 法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和 相 关 合 法 经 营 资 质 证 明 , 至 所 在 地 的 编 码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申 请 厂 商 识 别 代 码 手 续 , 获 准 注 册 厂 商 识 别 代 码 后 , 由 编 码 中 心 发 给 《 中 国 商 品 条 码 系 统 成 员 证 书 》 , 取 得 中 国 商 品 条 码 系 统 成 员 资 格 。 获 得 成 员 资 格 后 , 按 照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编 制 商 品 代 码 , 向 所 在 地 的 编 码 分 支 机 构 通 报 编 码 信 息 。 法 律 依 据 : 《 商 品 条 码 管 理 办 法 》 第 六 条 依 法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和 相 关 合 法 经 营 资 质 证 明 的 生 产 者 、 销 售 者 和 服 务 提 供 者 , 可 以 申 请 注 册 厂 商 识 别 代 码 。 集 团 公 司 中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子 公 司 需 要 使 用 商 品 条 码 时 , 应 当 按 规 定 单 独 申 请 注 册 厂 商 识 别 代 码 。 第 七 条 厂 商 识 别 代 码 注 册 申 请 人 (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) 可 以 到 所 在 地 的 编 码 中 心 地 方 分 支 机 构 ( 以 下 简 称 编 码 分 支 机 构 ) 申 请 注 册 厂 商 识 别 代 码 。 申 请 人 应 当 填 写 《 中 国 商 品 条 码 系 统 成 员 注 册 登 记 表 》 , 出 示 营 业 执 照 或 相 关 合 法 经 营 资 质 证 明 并 提 供 复 印 件 。 第 十 条 申 请 人 获 准 注 册 厂 商 识 别 代 码 的 , 由 编 码 中 心 发 给 《 中 国 商 品 条 码 系 统 成 员 证 书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系 统 成 员 证 书 》 ) , 取 得 中 国 商 品 条 码 系 统 成 员 ( 以 下 简 称 系 统 成 员 ) 资 格 。 第 十 四 条 系 统 成 员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编 制 商 品 代 码 , 向 所 在 地 的 编 码 分 支 机 构 通 报 编 码 信 息 。 九 龙 坡 区 找 律 所 咨 询 收 费 标 准 法 律 分 析 : 根 据 经 济 条 件 的 不 同 , 各 地 收 费 的 标 准 是 不 一 致 的 。 目 前 这 种 法 律 文 书 估 计 要 2 0 0 元 以 上 。 为 委 托 方 出 具 律 师 函 或 法 律 意 见 书 , 根 据 相 关 事 务 难 易 程 度 、 使 用 目 的 、 工 作 所 需 耗 费 时 间 等 因 素 协 商 收 费 , 每 份 为 1 5 0 0 2 0 0 0 0 元 之 间 协 商 收 费 。 可 按 计 件 收 费 , 也 可 按 标 的 额 比 例 收 费 , 无 硬 性 规 定 。 各 省 均 有 明 确 的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和 指 导 价 标 准 。 当 然 , 考 虑 当 地 市 场 行 情 和 律 师 的 专 业 度 、 名 气 , 律 师 的 报 价 也 会 有 较 大 差 异 , 少 则 3 0 0 0 元 , 多 则 数 万 甚 至 数 十 万 。 法 律 依 据 : 《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》 第 十 条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的 服 务 内 容 , 采 取 计 件 收 费 、 按 标 的 额 比 例 收 费 和 计 时 收 费 等 方 式 。 计 件 收 费 一 般 适 用 于 不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法 律 事 务 ; 按 标 的 额 比 例 收 费 适 用 于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法 律 事 务 ; 计 时 收 费 可 适 用 于 全 部 法 律 事 务 。 第 十 一 条 办 理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民 事 案 件 时 , 委 托 人 被 告 知 政 府 指 导 价 后 仍 要 求 实 行 风 险 代 理 的 ,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实 行 风 险 代 理 收 费 ,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: ( 一 ) 婚 姻 、 继 承 案 件 ; ( 二 )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; ( 三 )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、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、 工 伤 赔 偿 的 ; ( 四 )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等 。 你 好 , 在 香 港 这 里 租 的 办 公 楼 想 提 前 解 约 租 赁 合 同 要 解 除 一 般 需 要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,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。 行 使 解 除 权 的 时 间 是 自 解 除 权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通 知 对 方 解 约 ; 或 者 对 方 催 告 后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; 如 果 法 律 有 规 定 或 当 事 人 有 约 定 的 , 则 按 其 规 定 或 约 定 的 期 限 来 通 知 。 法 律 依 据 :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五 百 六 十 四 条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解 除 权 行 使 期 限 , 期 限 届 满 当 事 人 不 行 使 的 , 该 权 利 消 灭 。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解 除 权 行 使 期 限 , 自 解 除 权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行 使 , 或 者 经 对 方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不 行 使 的 , 该 权 利 消 灭 。 第 五 百 六 十 五 条 当 事 人 一 方 依 法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的 , 应 当 通 知 对 方 。 合 同 自 通 知 到 达 对 方 时 解 除 ; 通 知 载 明 债 务 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履 行 债 务 则 合 同 自 动 解 除 , 债 务 人 在 该 期 限 内 未 履 行 债 务 的 , 合 同 自 通 知 载 明 的 期 限 届 满 时 解 除 。 对 方 对 解 除 合 同 有 异 议 的 ,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确 认 解 除 行 为 的 效 力 。 律 师 解 答 动 态 邹 连 香 律 师 0 4 1 8 1 3 : 5 0 香 港 售 闲 置 仿 包 给 s i r 捉 了 怎 么 办 ? 深 圳 法 律 问 答 顾 问 0 4 1 8 1 1 : 4 7 九 龙 坡 区 法 律 咨 询 价 格 是 多 少 绵 阳 法 律 问 答 顾 问 0 4 1 6 1 1 : 0 5 立 案 会 限 制 出 境 吗 深 圳 法 律 问 答 顾 问 0 4 1 5 1 4 : 2 3 在 路 边 上 遇 到 人 搭 话 , 对 方 称 自 己 从 香 港 过 来 身 上 人 民 币 不 够 , 提 出 向 我 银 行 卡 转 账 我 帮 他 去 支 付 东 莞 法 律 问 答 顾 问 0 4 1 3 0 6 : 2 7 你 好 , 请 问 是 九 龙 坡 本 地 律 师 是 吗 ? 呼 和 浩 特 法 律 问 答 顾 问 0 4 1 2 1 1 : 5 5 在 香 港 手 承 諾 文 件 有 法 律 多 效 應 嗎 昆 明 法 律 问 答 顾 问 0 4 1 0 2 1 : 1 1 你 好 张 律 师 , 我 怀 疑 女 方 用 假 怀 孕 来 欺 骗 我 , 这 种 事 我 要 怎 么 处 理 石 家 庄 法 律 问 答 顾 问 0 4 1 0 0 3 : 1 9 您 好 , 我 朋 友 帶 了 佐 匹 克 隆 片 從 在 香 港 福 田 口 岸 入 境 大 陸 被 輯 私 隊 抓 了 , 請 問 會 被 判 什 麼 刑 罰 律 师 说 法 律 师 在 线 普 法 , 您 关 心 的 热 点 事 件 全 都 有 。 查 看 更 多 一 房 二 租 的 法 律 效 力 汪 帅 男 律 师 0 1 1 0 0 7 : 5 5 一 房 二 租 的 法 律 效 力 ? 法 律 快 车 视 频 频 道 为 您 讲 解 标 题 等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, 您 还 可 以 在 线 咨 询 相 关 专 业 律 师 ! 房 屋 漏 水 找 谁 鉴 定 汪 帅 男 律 师 0 1 0 9 0 7 : 1 5 房 屋 漏 水 找 谁 鉴 定 ? 法 律 快 车 视 频 频 道 为 您 讲 解 标 题 等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, 您 还 可 以 在 线 咨 询 相 关 专 业 律 师 ! 租 房 漏 水 纠 纷 如 何 处 理 汪 帅 男 律 师 0 1 0 8 0 7 : 2 5 租 房 漏 水 纠 纷 如 何 处 理 ? 法 律 快 车 视 频 频 道 为 您 讲 解 标 题 等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, 您 还 可 以 在 线 咨 询 相 关 专 业 律 师 ! 离 婚 彩 礼 和 三 金 怎 么 判 的 李 剑 敏 律 师 0 4 1 7 1 1 : 3 8 离 婚 时 ,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法 院 支 持 返 还 彩 礼 和 三 金 ,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, 按 照 约 定 处 理 。 彩 礼 原 则 上 归 女 方 所 有 , 但 双 方 结 婚 后 未 共 同 生 活 的 , 或 者 男 方 因 婚 前 给 付 彩 礼 导 致 其 人 生 活 困 难 , 在 离 婚 后 男 方 可 以 要 求 女 方 返 还 按 照 习 俗 给 付 的 彩 礼 。 三 金 可 以 视 作 彩 礼 的 一 部 分 , 参 照 彩 礼 的 返 还 规 则 处 理 。 离 婚 彩 礼 共 同 财 产 怎 么 分 配 的 李 剑 敏 律 师 0 4 1 7 1 1 : 3 8 离 婚 时 , 彩 礼 一 般 不 予 分 配 , 彩 礼 原 则 上 归 女 方 所 有 , 属 于 女 方 的 个 人 财 产 ,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。 共 同 财 产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分 配 ,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起 诉 至 人 民 法 院 ,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照 顾 子 女 、 女 方 和 无 过 错 方 权 益 的 原 则 判 决 。 离 婚 财 产 约 定 法 院 怎 么 判 决 李 剑 敏 律 师 0 4 1 7 1 1 : 3 8 离 婚 时 法 院 判 决 财 产 分 割 如 下 : 一 、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, 一 般 均 等 分 割 , 夫 妻 个 人 所 有 的 , 不 参 与 财 产 分 割 。 二 、 对 于 共 同 财 产 的 分 割 双 方 有 协 议 的 , 直 接 依 照 协 议 处 理 。 协 商 不 成 的 , 可 以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据 财 产 的 具 体 情 况 , 照 顾 子 女 和 女 方 权 益 的 原 则 判 决 。 离 婚 财 产 有 争 议 怎 么 办 理 李 剑 敏 律 师 0 4 1 7 1 1 : 3 8 离 婚 财 产 分 配 有 争 议 , 可 以 起 诉 至 法 院 , 由 法 院 根 据 出 资 人 、 出 资 份 额 、 是 否 涉 及 赠 与 、 孩 子 归 属 判 定 、 双 方 在 婚 姻 存 续 过 程 中 有 无 过 错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配 。 原 则 上 ,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一 般 不 予 分 配 ,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分 配 由 双 方 协 议 处 理 。 离 婚 财 产 有 哪 些 可 以 分 割 的 李 剑 敏 律 师 0 4 1 7 1 1 : 3 8 离 婚 可 以 分 割 的 财 产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, 包 括 : 1 、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一 方 或 双 方 的 工 资 、 奖 金 收 入 及 各 种 福 利 性 政 策 性 收 入 、 补 贴 ; 2 、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一 方 或 双 方 从 事 生 产 、 经 营 的 收 益 ; 3 、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一 方 或 双 方 拥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; 4 、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一 方 或 双 方 因 继 承 遗 产 和 接 受 赠 与 所 得 的 财 产 ; 5 、 其 他 应 归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。 离 婚 财 产 有 分 歧 怎 么 办 理 李 剑 敏 律 师 0 4 1 7 1 1 : 3 8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有 分 歧 , 双 方 后 续 达 成 协 议 的 , 按 照 协 议 处 理 即 可 。 对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, 原 则 上 平 均 分 割 , 对 于 夫 妻 个 人 财 产 , 原 则 上 依 法 不 予 分 割 。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协 议 的 ,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财 产 的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照 顾 子 女 、 女 方 和 无 过 错 方 权 益 的 原 则 判 决 。 在 线 律 师 已 登 录 的 在 线 律 师 , 一 对 一 专 业 分 析 , 平 均 3 分 钟 响 应 。 法 律 知 识 查 看 更 多 婚 姻 家 庭 刑 事 辩 护 劳 动 纠 纷 房 产 纠 纷 公 司 法 合 同 纠 纷 交 通 事 故 债 权 债 务 知 识 产 权 民 典 法 没 办 结 婚 证 有 孩 子 怎 么 离 婚 没 办 结 婚 证 但 有 孩 子 怎 么 离 婚 ? 结 婚 证 丢 失 或 未 领 取 如 何 处 理 ? 本 文 详 细 解 答 了 如 何 补 办 结 婚 证 、 事 实 婚 姻 与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的 区 分 等 。 同 时 , 还 提 供 了 离 婚 过 程 中 的 子 女 抚 养 和 财 产 分 割 等 问 题 的 建 议 。 2 0 2 4 0 5 0 2 人 浏 览 离 婚 对 于 成 年 子 女 的 抚 养 怎 么 判 2 0 2 4 0 5 0 2 婚 内 放 弃 财 产 的 协 议 有 效 吗 2 0 2 4 0 5 0 2 不 养 父 母 法 律 如 何 判 决 2 0 2 4 0 5 0 2 父 母 赠 与 一 方 的 钱 离 婚 时 可 以 收 回 么 2 0 2 4 0 5 0 2 离 婚 诉 讼 需 要 准 备 的 材 料 2 0 2 4 0 5 0 2 传 染 病 防 治 失 职 罪 的 表 现 形 式 有 哪 些 传 染 病 防 治 失 职 罪 的 表 现 形 式 多 样 , 涉 及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在 传 染 病 防 治 中 的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行 为 。 这 些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疫 情 的 扩 散 和 流 行 , 对 公 众 健 康 和 社 会 稳 定 造 成 严 重 威 胁 。 2 0 2 4 0 5 0 2 人 浏 览 刑 事 案 件 立 案 后 能 撤 销 吗 2 0 2 4 0 5 0 2 集 资 诈 骗 与 诈 骗 的 区 别 是 什 么 2 0 2 4 0 5 0 2 非 法 侵 入 他 人 住 宅 的 , 应 当 如 何 处 罚 2 0 2 4 0 5 0 2 一 年 后 能 否 再 告 强 奸 2 0 2 4 0 5 0 2 犯 了 制 造 伪 劣 产 品 罪 怎 么 量 刑 处 罚 2 0 2 4 0 5 0 2 公 司 不 按 时 发 工 资 可 以 直 接 走 吗 公 司 不 按 时 发 工 资 , 职 工 有 权 提 出 辞 职 但 建 议 先 尝 试 合 法 维 权 。 遇 到 拖 欠 , 可 解 除 合 同 并 按 规 定 结 算 工 资 。 维 权 途 径 包 括 向 劳 动 部 门 反 映 、 申 请 调 解 或 仲 裁 等 。 2 0 2 4 0 5 0 2 人 浏 览 什 么 是 违 法 辞 退 员 工 2 0 2 4 0 5 0 2 劳 动 合 同 未 到 期 被 辞 退 怎 么 赔 偿 2 0 2 4 0 5 0 2 没 签 合 同 自 动 离 职 工 资 怎 么 算 2 0 2 4 0 5 0 2 劳 动 仲 裁 不 执 行 的 后 果 是 什 么 2 0 2 4 0 5 0 2 公 司 主 动 辞 退 员 工 怎 么 赔 偿 2 0 2 4 0 5 0 2 个 体 交 公 积 金 要 缴 纳 多 少 本 文 围 绕 “ 个 体 交 公 积 金 要 缴 纳 多 少 ” 展 开 , 介 绍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缴 存 比 例 、 缴 存 基 数 以 及 新 《 条 例 》 下 的 缴 存 规 定 。 同 时 , 文 章 还 解 析 了 公 积 金 缴 纳 问 题 。 2 0 2 4 0 5 0 2 人 浏 览 签 了 购 房 合 同 可 以 退 房 吗 2 0 2 4 0 5 0 2 房 子 过 户 给 父 母 再 买 一 套 算 二 套 吗 2 0 2 4 0 5 0 2 别 人 可 以 拿 自 己 的 营 业 执 照 贷 款 吗 2 0 2 4 0 5 0 2 中 介 收 取 费 用 报 警 有 用 嘛 2 0 2 4 0 5 0 2 刚 交 了 房 租 不 想 租 了 可 以 退 钱 吗 2 0 2 4 0 5 0 2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怎 么 注 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销 涉 及 多 个 步 骤 , 包 括 清 算 组 成 立 、 登 报 公 示 、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等 。 同 时 , 公 司 被 吊 销 后 也 需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, 监 事 会 随 之 注 销 。 若 公 司 债 务 无 力 偿 还 , 可 通 过 破 产 清 算 处 理 。 2 0 2 4 0 5 0 2 人 浏 览 商 业 诈 骗 罪 的 立 案 标 准 2 0 2 4 0 5 0 2 吊 销 和 注 销 的 区 别 2 0 2 4 0 5 0 2 如 何 变 更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2 0 2 4 0 5 0 2 设 立 子 公 司 的 流 程 2 0 2 4 0 5 0 2 董 事 会 的 三 大 职 能 是 什 么 呢 2 0 2 4 0 5 0 2 租 赁 合 同 违 约 金 上 限 是 怎 么 规 定 租 赁 合 同 违 约 金 上 限 如 何 规 定 ? 法 定 与 约 定 违 约 金 有 何 不 同 ? 未 明 确 规 定 违 约 金 如 何 处 理 ? 本 文 为 你 一 一 解 答 , 帮 助 你 了 解 租 赁 合 同 的 法 律 风 险 。 2 0 2 4 0 5 0 2 人 浏 览 合 同 签 订 能 否 有 两 个 甲 方 公 司 2 0 2 4 0 5 0 2 与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要 盖 什 么 样 的 章 2 0 2 4 0 5 0 2 公 司 不 合 法 签 订 的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2 0 2 4 0 5 0 2 受 托 人 是 不 是 就 是 被 委 托 人 2 0 2 4 0 5 0 2 招 标 后 对 方 违 约 怎 么 办 2 0 2 4 0 5 0 2 借 朋 友 车 有 违 章 怎 样 处 理 掉 借 朋 友 车 有 违 章 的 处 理 方 法 包 括 可 以 携 带 相 关 资 料 亲 自 到 车 管 所 处 理 , 也 可 以 选 择 登 录 交 管 1 2 1 2 3 进 行 处 理 。 借 朋 友 车 有 违 章 处 理 需 要 的 资 料 包 括 行 驶 证 、 驾 驶 证 和 身 份 证 等 。 2 0 2 4 0 5 0 2 人 浏 览 扣 1 分 的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有 哪 些 2 0 2 4 0 5 0 2 在 高 速 公 路 超 速 属 于 什 么 违 法 行 为 2 0 2 4 0 5 0 2 交 通 事 故 调 解 由 谁 主 动 2 0 2 4 0 5 0 2 交 强 险 商 业 险 赔 付 顺 序 2 0 2 4 0 5 0 2 醉 驾 发 生 车 祸 怎 么 处 罚 2 0 2 4 0 5 0 2 借 款 合 同 未 约 定 利 息 则 利 息 如 何 计 算 的 借 款 合 同 未 约 定 利 息 则 不 用 计 算 利 息 , 此 时 为 无 息 借 款 。 借 款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利 息 , 在 符 合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合 同 生 效 , 如 双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、 有 相 应 的 行 为 能 力 等 。 2 0 2 4 0 5 0 2 人 浏 览 借 钱 不 还 的 起 诉 时 效 有 多 久 2 0 2 4 0 5 0 2 民 法 典 质 押 权 人 如 何 行 使 质 权 2 0 2 4 0 5 0 2 借 款 纠 纷 诉 讼 所 需 材 料 有 哪 些 内 容 2 0 2 4 0 5 0 2 欠 条 和 借 条 哪 个 会 受 法 律 保 护 2 0 2 4 0 5 0 2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利 息 利 息 如 何 计 算 2 0 2 4 0 5 0 2 保 密 协 议 里 有 竞 业 限 制 离 职 后 没 有 任 何 补 偿 这 个 合 法 吗 保 密 协 议 中 的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是 否 合 法 ? 劳 动 者 离 职 后 是 否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? 本 文 将 详 细 解 读 竞 业 限 制 的 定 义 、 相 关 法 规 , 并 探 讨 劳 动 者 在 保 密 协 议 中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。 一 起 来 了 解 吧 ! 2 0 2 4 0 5 0 3 人 浏 览 工 商 局 对 新 办 企 业 名 称 有 什 么 要 求 2 0 2 4 0 5 0 3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和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有 什 么 异 同 2 0 2 4 0 4 2 8 版 权 和 专 利 的 区 别 2 0 2 4 0 4 2 8 违 反 禁 令 指 示 标 志 是 什 么 意 思 2 0 2 4 0 4 2 7 公 司 法 里 有 公 司 标 志 规 定 颜 色 可 以 变 更 吗 2 0 2 4 0 4 2 7 债 主 死 了 债 务 怎 么 办 债 主 死 了 债 务 办 法 是 由 继 承 其 遗 产 的 继 承 人 偿 还 ,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, 继 承 人 继 承 遗 产 后 , 需 要 承 担 被 继 承 人 的 债 务 偿 还 责 任 , 但 是 在 继 承 的 遗 产 范 围 内 进 行 偿 还 , 如 果 不 足 以 偿 还 的 , 可 以 选 择 自 行 承 担 。 2 0 2 3 0 1 1 0 人 浏 览 去 世 老 人 财 产 分 割 怎 么 有 效 2 0 2 3 0 1 1 0 车 主 借 车 给 驾 驶 员 出 了 车 祸 谁 承 担 2 0 2 3 0 1 1 0 根 据 公 司 要 求 开 车 发 生 事 故 公 司 赔 吗 2 0 2 3 0 1 1 0 给 女 朋 友 送 的 礼 物 分 手 了 能 要 回 么 2 0 2 3 0 1 1 0 遗 产 能 够 由 单 位 继 承 吗 2 0 2 3 0 1 1 0 法 律 问 答 小 孩 判 给 我 , 男 方 不 让 接 , 我 要 强 行 执 行 , 怎 么 写 ? 您 好 , 我 在 单 行 道 红 绿 灯 右 转 进 入 逆 行 后 , 走 过 长 白 实 线 立 即 掉 头 会 不 会 违 法 ? 你 好 , 我 离 职 十 天 后 得 了 肠 炎 , 不 能 上 二 十 天 班 , 算 正 常 离 职 吧 。 我 们 结 婚 不 到 一 年 , 没 有 领 结 婚 证 明 书 。 我 妻 子 今 年 有 很 多 精 神 上 的 欺 骗 。 她 背 着 我 和 别 人 牵 手 。 我 不 知 道 床 上 发 生 了 什 么 。 今 年 , 她 离 家 五 次 , 最 后 一 次 告 诉 我 她 要 离 婚 。 我 可 以 回 来 买 彩 礼 吗 ? 我 该 怎 么 办 ? 民 事 纠 纷 和 解 后 会 对 未 来 各 方 面 产 生 影 响 ? 被 车 撞 了 , 对 方 全 责 , 我 右 腿 受 伤 , 不 能 正 常 活 动 , 住 院 , 我 这 边 有 什 么 具 体 权 益 你 好 , 离 婚 前 买 的 房 子 , 离 婚 后 多 年 的 房 地 产 证 明 书 , 再 婚 , 这 是 卖 房 子 会 有 财 产 分 割 税 吗 ? 丈 夫 经 常 无 缘 无 故 地 侮 辱 和 辱 骂 是 不 是 冷 干 力 新 企 业 融 资 资 金 分 批 注 入 股 权 如 何 变 更 如 何 解 决 相 对 风 险 ? 单 位 犯 金 融 诈 骗 罪 如 何 罚 护 士 资 格 证 书 挂 靠 是 不 是 家 里 找 医 院 认 识 的 人 谈 挂 靠 ? 由 于 学 校 不 给 走 读 不 能 吃 药 , 导 致 病 情 恶 化 , 住 院 , 学 校 是 否 需 要 承 担 责 任 ? 该 怎 么 办 ? 和 解 后 的 民 事 纠 纷 可 以 对 未 来 的 各 个 方 面 产 生 影 响 ? 你 好 , 律 师 , 男 方 家 暴 如 果 拘 留 对 孩 子 将 来 会 有 什 么 影 响 ?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, 工 伤 一 级 伤 残 可 以 赔 多 少 钱 老 员 工 退 休 , 空 下 一 个 岗 位 , 本 来 可 以 顺 利 晋 升 职 称 , 机 构 改 革 , 事 业 单 位 整 合 , 重 新 设 置 岗 位 后 , 单 位 要 对 资 金 进 行 排 名 , 是 否 合 理 , 原 来 的 指 标 成 了 共 同 的 指 标 。 我 该 怎 么 办 ? 有 些 人 未 经 他 人 品 牌 许 可 , 假 冒 他 们 的 品 牌 销 售 产 品 , 会 发 生 什 么 员 工 在 实 习 期 间 离 职 , 没 有 为 公 司 创 造 价 值 , 工 作 1 4 天 , 是 否 需 要 支 付 全 额 实 习 工 资 ? 拖 欠 工 资 , 避 免 看 不 见 人 。 。 。 电 话 不 接 , 有 欠 条 , 个 人 工 资 欠 条 婚 后 公 婆 支 付 的 房 贷 却 吃 闹 离 婚 , 老 婆 不 用 房 贷 就 能 不 还 您 好 律 师 , 我 想 咨 询 一 下 , 棚 户 区 改 造 , 选 楼 号 需 要 抽 签 服 务 评 价 王 同 伟 律 师 香 港 香 港 5 . 0 用 户 评 价 : 谢 谢 您 的 回 答 , 谢 谢 ! 0 3 0 7 0 9 : 3 6 来 自 1 5 1 * * * * 2 1 0 8 沈 明 律 师 香 港 香 港 4 . 5 用 户 评 价 : 谢 谢 答 复 0 7 0 7 2 3 : 5 5 来 自 1 3 9 * * * * 1 5 4 6 梁 静 飞 律 师 香 港 香 港 5 . 0 用 户 评 价 : 谢 谢 1 0 3 0 2 2 : 4 8 来 自 1 5 3 * * * * 7 1 1 5 许 彦 律 师 香 港 香 港 5 . 0 用 户 评 价 : 許 律 師 , 十 分 感 謝 您 的 解 答 ! 1 2 0 9 1 8 : 4 2 来 自 1 3 9 * * * * 0 8 9 7 赵 凯 律 师 香 港 香 港 5 . 0 用 户 评 价 : 谢 谢 0 9 0 6 1 6 : 5 9 来 自 1 4 8 * * * * 3 9 1 3 李 雨 娟 律 师 香 港 香 港 5 . 0 用 户 评 价 : 谢 谢 律 师 的 回 复 ! 0 6 2 1 1 4 : 5 9 来 自 1 5 5 * * * * 8 3 6 5 邢 伟 华 律 师 香 港 香 港 5 . 0 用 户 评 价 : 采 纳 答 案 , 给 律 师 说 声 感 谢 吧 ! 1 2 2 5 0 8 : 0 7 来 自 1 8 9 * * * * 8 8 1 0 王 常 青 律 师 香 港 香 港 5 . 0 用 户 评 价 : 多 謝 你 的 提 意 , 1 2 0 1 1 2 : 1 6 来 自 1 3 5 * * * * 6 0 2 4 李 雪 波 律 师 香 港 香 港 5 . 0 用 户 评 价 : 謝 謝 ! 1 0 1 5 1 9 : 3 4 来 自 1 4 5 * * * * 7 0 4 6 相 关 推 荐 可 能 感 兴 趣 公 司 法 深 圳 律 师 重 庆 律 师 昌 平 区 律 师 海 淀 区 律 师 南 宁 律 师 债 权 债 务 法 律 内 容 法 律 列 表 法 律 资 讯 热 门 咨 询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债 权 债 务 损 害 赔 偿 合 同 纠 纷 劳 动 纠 纷 公 司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险 纠 纷 房 产 纠 纷 交 通 事 故 建 筑 工 程 医 疗 纠 纷 环 境 保 护 刑 事 案 件 行 政 纠 纷 征 地 拆 迁 人 格 尊 严 证 券 投 资 互 联 网 纠 纷 涉 外 纠 纷 其 他 热 门 咨 询 征 地 补 偿 房 地 产 继 承 离 婚 交 通 事 故 债 权 债 务 损 害 赔 偿 医 疗 事 故 劳 动 法 旅 游 纠 纷 抵 押 担 保 个 人 税 收 筹 划 消 费 者 权 益 工 伤 赔 偿 婚 姻 家 庭 公 司 税 务 工 商 事 务 股 权 转 让 法 律 顾 问 知 识 产 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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